内蒙古高院发布5起涉产品质量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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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从全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精选出5起涉产品质量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为落实《质量强区建设纲要》、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实现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8年4月3日,某真空工程公司与某氯碱化工公司签订《工业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氯碱化工公司以312万元的价格向某真空工程公司购买单体回收水环压缩机2套,双方对压缩机的规格型号、有关技术参数、交货时间、合同价格、包装费、运费、增值税、货款结算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对于压缩机的质保问题,合同约定质保期为设备到货18个月或调试合格投用12个月,以先到为准;质保期从买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上的问题,卖方负责免费做维修或更换,若卖方在质保期内不履行质保义务,买方有权将质保金扣除不予支付。
2019年1月2日某氯碱化工公司收到货物,并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277.5万元。2019年9月12日,某氯碱化工公司正式投用两台压缩机,运行平稳,各项性能指标均在范围内。2020年3月19日,案涉两台压缩机均发生机械密封泄漏,某氯碱化工公司通知某真空工程公司到场维修。某真空工程公司对其中一段压缩机的2套机封进行对原机封拆卸并以备件机封更换,另一段未更换。因未能查出机封泄漏原因,2020年5月13日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处理方案:4套泄漏的机封快递至机封厂家进行仔细的检测维修,费用由某真空工程公司负责,尽快查出原因,如为外部冲洗管线之原因,由某真空工程公司给出整改方案,某氯碱化工公司负责整改,维修后机封质保期重新计算,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机封质保期为机封交货后18个月或安装使用后12个月(以先到者为准)。2020年9月,返厂维修的两套机封返回某氯碱化工公司处,上线运行后再次发生泄漏。某氯碱化工公司向某真空工程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希望尽快解决机封泄漏问题。某真空工程公司再未进行维修处理。
某氯碱化工公司为解决机封泄漏问题与案外人签订维修合同两份,约定单台单体回收压缩机机械密封总成维修费用59998元。2023年8月1日,某真空工程公司以设备质保期于2020年7月2日届满,某氯碱化工公司应支付10%质保金318333元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真空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真空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雷某向某汽贸有限公司租赁30个展位用于二手车经营买卖。雷某、贺某系从事二手车专业买卖的个人合伙关系。2021年11月29日、2022年1月18日,雷某在其个人账号发布“一手11年路虎创世5.0T猎枪版、全车全版原漆、实表16万公里、发动机变速箱极品”并附车辆照片。2022年1月23日,张某看到前述广告介绍,到雷某、贺某店铺购买二手车,最终双方达成关于路虎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的买卖合同并支付购车款318200元。
经查明,案涉车辆系贺某于2021年9月25日通过淘宝司法拍卖以273800元公开竞价购得,车辆处置人为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相关软件查询显示,案涉车辆2017年里程为298729公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拍卖时报告里程为367828公里,2022年张某与雷某、贺某达成二手车交易之时表显里程16万余公里。后张某以案涉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1.撤销张某与雷某、贺某于2022年1月23日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2.雷某、贺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张某购车款318200元,同时,张某将案涉路虎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返还雷某、贺某;3.雷某、贺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954600元;4.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雷某、贺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金属门窗厂系经营门窗安装、销售等范围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曹某某,范某某与曹某某系丈夫妻子的关系。2021年4月30日,刘某某在某金属门窗厂处为其别墅订购了电动平移大门、院墙围挡、卷帘门等。某金属门窗厂负责对案涉电动平移门进行运输及安装,双方确认电动平移门价格为23117元。
2023年7月5日,案涉电动平移门发生卡顿无法自动关闭,后刘某某的岳母韩某某推动并踢向大门数次无果,最终在韩某某向自身方向拽动大门时,大门倾倒将其砸伤。事发后韩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其间花费医疗费用共计51810.15元,以上费用均由刘某某支付,韩某某表明同意由本案刘某某向某金属门窗厂、范某某主张上述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某金属门窗厂、范某某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36267.11元(51810.15元×70%)。某金属门窗厂、范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某某于2023年6月29日在某商贸公司购买了某品牌卡布奇诺咖啡3瓶,每瓶5元,共计15元、咀嚼咖啡一盒8元、牛肉肉筋1000克一袋,单价49元,以上食品共计72元。其中牛肉肉筋生产日期是2022年6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保质期10天。杨某某遂起诉要求某商贸公司退还牛肉肉筋货款49元,同时根据惩罚性赔偿规则赔偿1000元。杨某某对购买商品全程进行了录制,在录制过程中对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进行着重拍摄,后将视频连同购物小票等作为证据依法提交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某商贸公司向杨某某返还购物款49元,未支持杨某某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2022年1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1代表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简称石油销售公司)与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化工公司)签订购买煤基柴油、轻质化柴油、石脑油合同,并默许其父亲被告人田某某2将购买的轻质化柴油冒充0号柴油销售。5月8日,田某某2安排人员驾驶油罐车前往化工公司运回煤基轻质化柴油33吨。灌入停放在石油销售公司院内的油罐车内。5月9日,田某某2将上述柴油冒充0号柴油,以每吨8150元的价格,分别售予吴某某4.9吨,曲某某9.96吨,以每吨8650元的价格,售予杨某4.38吨,共计销售19.24吨,销售金额15.8996万元。公安机关查获未售出的煤基轻质化柴油15.88吨。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涉案柴油润滑性、冷滤点项目不符合GB1914-2016《车用柴油》标准规定中的0号柴油技术方面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另查明,2024年3月19日,被告人田某某1主动退还违法来得到的15万元。8月28日,田某某1主动退还违法来得到的8996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某1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田某某2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8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